典型案例之商标侵权案
1、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卫龙公司侵权案卫龙公司是一家有着30多年历史的食品制造企业,其主打产品是卫龙辣条。然而2018年,卫龙公司因为侵犯了百事公司的“麦片牛奶”商标而被判赔偿42亿元。
2、侵权案例:河南龙井刑事侵权案2018年,河南省查获一起西湖龙井商标侵权案,被告人通过网络购买相关商标,并以假冒西湖龙井品牌的名义销售茶叶,涉案金额高达7万余元。最终,该案以刑事侵权罪告破。
3、构成对驰名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2万元。
4、以下是一个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公司A是一家生产酒精饮料的公司,该公司拥有注册商标“PartyMix”的权利。一天,公司A发现公司B正在销售一款叫做“PartyMixer”的饮料,该饮料的包装和广告标语与公司A的“PartyMix”非常相似。
5、某酒庄销售假冒五粮液等注册商标酒案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丹东某酒庄店内销售侵权假冒酒,包括五粮液、舍得酒、海之蓝、剑南春、奔富、人头马VSOP、马爹利蓝带等国产及进口酒。
6、案件来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县工商局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安岳县小周酒水经营部销售的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案例分析
1、法院命令乔丹体育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并向乔丹赔偿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影响:该案的判决对中国的商标法和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广泛影响。
2、按照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先申请的获得商标权,同一天申请的,但能证明使用在先的,由使用在先者取得商标权。不能证明的,则双方进行抓阄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从该案例可知,用排除法。
3、本案例属商标侵权行为。具体行为为:华丰公司没有按规定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天力公司登报shu声明收回“天力杀”商标使用权,并书面通知了华丰公司。华丰公司仍将“天力杀”用作其产品商标并在市场上销售。
4、大力牌商标为甲乙俩公司共同享有和行使。丙侵冒用他人使用的商标。丁戊厂制假售假,侵权,庚辛同样制假售假,需要负法律责任。
5、涉案丰田图形商标、“丰田”及“TOYOTA”文字商标在中国经核准予以注册,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作为上述注册商标权人,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修改后的《商标法》(2001)的适用。
商标转让网:商标十大法律风险
1、明确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依法不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作为商标权的受让人受到限制。商标转让费应尽可能分期支付。
2、案例一:确定商标要审慎A公司主营美国进口商品,为了体现其经营特色,他们在设计图形商标时加入了美国国旗的星条元素,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随后A公司开始使用该商标并进行了大量的广告推广。
3、商标转让有风险吗?购买无效商标的风险 对每个商标购买者来说,在购买商标前进行检查是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审查内容包括商标是否有效。
4、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后续的商标转让不能影响《网上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性,被许可人可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从而对转让商标的受让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明确约定商标权的许可状态。
5、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6、商标转让程序中风险重重:现行商标法第42条,集中规定了商标转让的形式要件,但面对实际生活中的出现的各种法律纠纷,现行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转让制度仍然不够完备,这导致在商标转让过程中,程序性风险层出不穷。
“长城牌”葡萄酒商标侵权案件法律问题综述
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下称嘉裕公司)因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被中国粮油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粮集团)指控侵犯其70855“长城牌GREATWALL及图”商标专用权。
案件介绍:从长城牌葡萄酒商标侵权案看商标近似性的认定与很多商标侵权案一样,本案的一个重要的争议点集中在嘉裕长城及图与长城牌是否构成近似的问题上。
商标侵权案例都有什么呢?
1、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卫龙公司侵权案卫龙公司是一家有着30多年历史的食品制造企业,其主打产品是卫龙辣条。然而2018年,卫龙公司因为侵犯了百事公司的“麦片牛奶”商标而被判赔偿42亿元。
2、某酒庄销售假冒五粮液等注册商标酒案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丹东某酒庄店内销售侵权假冒酒,包括五粮液、舍得酒、海之蓝、剑南春、奔富、人头马VSOP、马爹利蓝带等国产及进口酒。
3、以下为一则茶叶商标侵权案例:案件背景:A公司是一家茶叶生产企业,在其营销中心印制的茶叶包装上使用了自己的商标“茶仙子”。而B公司在当地茶叶市场也用了一个相似的商标“茶仙儿”。
4、经典的商标侵权案例莫过于阿迪达斯与阿迪王之间的争斗。阿迪达斯公司1974年就在中国注册了“ADIDAS”商标,阿迪王公司未经其许可即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标有“阿迪王”、“adivon”以及图文组合标识。
5、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须赔偿对方9800万元。